尊敬的审判长、审判员:
依据法律规定,我接受杨晓明委托,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指派,担任白某涉嫌故意伤害案的二审辩护人,我认为白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,其认罪态度好,有自首行为,一审法院对被告量刑过重。人民法院应对白某在减轻处罚的基础上从轻处罚,并建议适用缓刑。
一、白某有自首行为,一审法院认定白某的行为不构成自首的事实不清楚。
朝阳分局某派出所出具抓获经过的事实不清楚,公安机关拘留白某之前,白某已经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了案情,白某在接受公安机关对案件处理期间,接到公安机关处理问题的通知,到公安机关后被刑事拘留。一审法院认定,在解决问题现场将三被告人传唤归案的事实不清楚,王其和白某不是同一天传唤归案。依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一条规定,白某的行为属自首,请求人民法院对白某减轻处罚。
二、白某在被害人先对其伤害的情况下,对被害人实施了伤害行为,被害人自身存在重大过错,人民法院应对白某从轻处罚。
三、白某已足额对被害人进行经济赔偿,其认罪态度好,应对白某从轻处罚。
四、一审法院对白某量刑过重,根据白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态度,对其适用缓刑,不至于再度危害社会。请求人民法院对白某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,对白某在减轻处罚的同时,从轻处罚并建议适用缓刑。
以上辩护意见,请求法院采纳。
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
律师:李在珂
2006年10月8日